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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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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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体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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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乳
液体乳(灭菌乳)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
液体乳(调制乳)
液体乳(发酵乳)
乳粉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其他乳制品(炼乳)
其他乳制品(奶油)
其他乳制品(干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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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片、奶条
饮料
瓶(桶)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
果、蔬汁饮料
蛋白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
茶饮料
固体饮料
其他饮料
方便食品
方便面
调味面制品
其他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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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畜禽肉类罐头
水产动物类罐头
水果类罐头
蔬菜类罐头
食用菌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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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水果制品
薯类及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薯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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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制薯类(除马铃薯片外)
冷冻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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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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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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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含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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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果酒(发酵型)
其他发酵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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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其他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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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腌菜
蔬菜干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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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渍食用菌
水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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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蛋和冰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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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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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精幼砂糖
绵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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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糖
冰糖
冰片糖
方糖
其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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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渍鱼
盐渍藻
其他盐渍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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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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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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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
糕点
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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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
蜂产品
蜂蜜
蜂王浆
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
保健食品
减肥类样品
辅助降血糖类样品
改善睡眠类样品
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样品
辅助降血压类
辅助降血脂类样品
硬胶囊样品
硬胶囊剂和茶剂样品
口服液样品
鱼油类软胶囊样品
以藻类、水产品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样品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餐饮食品
发酵面制品(自制)
油炸面制品(自制)
酱卤肉、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
肉冻、皮冻(自制)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其他餐饮食品
食用农产品
畜禽肉及副产品
猪肉
牛肉
羊肉
其他畜肉
鸡肉
鸭肉
其他禽肉
猪肝
牛肝
羊肝
猪肾
牛肾
羊肾
其他畜副产品
鸡肝
其他禽副产品
蔬菜
韭菜(鳞茎类蔬菜)
大葱(鳞茎类蔬菜)
结球甘蓝(芸薹属类蔬菜)
花椰菜(芸薹属类蔬菜)
菠菜(叶菜类蔬菜)
芹菜(叶菜类蔬菜)
普通白菜(小白菜、小油菜、青菜)(叶菜类蔬菜)
油麦菜(叶菜类蔬菜)
茄子(茄果类蔬菜)
辣椒(茄果类蔬菜)
番茄(茄果类蔬菜)
黄瓜(瓜类蔬菜)
豇豆(豆类蔬菜)
菜豆(豆类蔬菜)
马铃薯(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姜(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山药(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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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淡水鱼
淡水虾
淡水蟹
海水鱼
海水虾
海水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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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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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当前位置:
海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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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海水鱼类包括大黄鱼、小黄鱼、黄姑鱼、白姑鱼、带鱼、鲳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鲈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和其他海水鱼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挥发性盐基氮
备注
: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理化指标
≤30 mg/100g
备注
:仅限海水鱼虾,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GB 2733
GB 5009.228
2
组胺
备注
: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理化指标
≤40 mg/100g
备注
:仅限高组胺鱼类,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GB 2733
GB 5009.208
3
铅(以Pb计)
污染物
≤0.5 mg/kg
备注
:(仅适用于鱼类、甲壳类)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4
镉(以Cd计)
污染物
≤0.1 mg/kg
备注
:适用于鱼类。以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5
甲基汞(以Hg计)
污染物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0.5 mg/kg
备注
:以Hg计。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1.0 mg/kg
备注
:以Hg计。仅限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GB 2762
GB 5009.17
6
无机砷(以As计)
污染物
≤0.1 mg/kg
备注
:以As计。仅限鱼类及其制品。
GB 2762
GB 5009.11
7
孔雀石绿
备注
:孔雀石绿系指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表示。
兽药
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19857
GB/T 20361
8
氯霉素
兽药
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756
GB/T 22338
9
甲砜霉素
兽药
5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756
GB/T 22338
10
氟苯尼考
兽药
10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756
GB/T 22338
11
呋喃唑酮代谢物
兽药
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752
GB/T 21311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12
呋喃它酮代谢物
兽药
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752
GB/T 21311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13
呋喃西林代谢物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GB/T 20752
GB/T 21311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14
呋喃妥因代谢物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GB/T 20752
GB/T 21311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15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兽药
其他动物(牛/羊/猪/兔/禽除外):肌肉 100 μg/kg
其他动物(牛/羊/猪/兔/禽除外):脂肪 100 μg/kg
其他动物(牛/羊/猪/兔/禽除外):肝 200 μg/kg
其他动物(牛/羊/猪/兔/禽除外):肾 2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036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16
氧氟沙星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T 2036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17
培氟沙星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T 2036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18
洛美沙星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T 2036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19
诺氟沙星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T 2036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0
四环素
兽药
1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SC/T 3015
GB/T 21317
21
金霉素
兽药
1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SC/T 3015
GB/T 21317
22
土霉素
兽药
1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SC/T 3015
GB/T 21317
23
磺胺类(总量)
备注
:磺胺类(总量)项目包括: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喹恶啉之和。检验结果以上述9种磺胺的测定结果之和表示并判定。
兽药
所有食品动物:肌肉 100 μg/kg
所有食品动物:脂肪 100 μg/kg
所有食品动物:肝 100 μg/kg
所有食品动物:肾 1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4
喹乙醇代谢物
兽药
不得检出
整顿办函〔2011〕1号
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
25
地西泮
兽药
不得检出兽药残留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SN/T 3235
26
甲硝唑
兽药
不得检出兽药残留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1318
SN/T 1928
27
地美硝唑
兽药
不得检出兽药残留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1318
SN/T 1928
28
洛硝达唑
兽药
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1318
SN/T 1928
29
羟基甲硝唑
备注
:羟基甲硝唑为甲硝唑代谢物。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1318
SN/T 1928
30
羟甲基甲硝咪唑
备注
:羟甲基甲硝咪唑为地美硝唑、洛硝哒唑代谢物。
兽药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21318
SN/T 1928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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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要求
1.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同一时间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相同等级(如有时)产品视为一个批次。
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取多个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应混合制样),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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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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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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